卢麒元:我国货币政策可能出现了重大失误
卢麒元:我国货币政策可能出现了重大失误
卢麒元
我国货币政策可能出现了重大失误。
我们已经无法回避:我国的通货膨胀问题与货币政策存在高度的关联性;我国的人民币汇率问题与货币政策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我国的房地产问题与货币政策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如果我国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货币政策可能是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却独立于国家财政政策管理体系,并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管理范畴之外。
这是常识:
法币的铸币权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权力,是国家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延伸。就算非法币(例如美元)铸币权,也会受到国家财政的制度性约束,必须与国家财政政策相协调。美元作为美国国债的记账符号,只能是美国财政部发行国债的附属物,附属物不能脱离主体而独立。主权国家的各种货币莫不如此。货币不独立,货币政策才能相对独立,这才是美元管理的精髓。当人民币脱离国家财政约束,形成事实上的独立货币,人民币的货币政策一旦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将会导致国家金融管理失控。货币政策一旦失控,国家财政必然陷入混乱。古今中外,几乎所有财政混乱的导火索均为货币政策失控。正所谓:伤于金融,毁于财政。
笔者费解:
如此浅显的常识,在中国竟然不被广泛接受,并且不能得到最基本的认同。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货币问题开始被神秘化,货币管理陷入了奇怪的误区。以至于我国竟然出现了存在严重逻辑错误《中国人民银行法》,特别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正是这些貌似时髦的荒谬理论与实践,将国家财政职能分解,货币政策甚至凌驾于国家财政政策之上,使代表国家经济主权的铸币权脱离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监督管理范畴。
我们需要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附后)进行反思。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重大经济问题,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国务院的一般性常设机构。然而,该委员会却不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约束。该委员会主席甚至不需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质询。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需要定期前往国会就货币政策作出说明,并接受质询。而我国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却拥有一种超然的独立性。
请注意,这种超然的独立性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此权力来源于《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普通国民对货币政策的本质缺乏足够的认识。
货币政策是管理货币供求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数量管理(货币发行量);成本管理(存贷款利息)。货币供求影响商品价格,从而成为政府间接干预市场的有效工具。过度的数量投放(所谓的量化宽松)和过度的成本宽松(所谓的实质负利率),可以刺投资和激消费需求,从而达到提高经济发展速度的效果(所谓的GDP快速增长)。问题在于,货币政策具有财政转移支付的特殊能力。数量和成本的双宽松,相当于货币管理者征收铸币税和货币持有税,铸币税构成货币发行者收入,货币持有税直接转变成为资产持有者补贴。货币政策从而变相履行了国家财政职能。鉴于我国国民的高储蓄率,鉴于我国储蓄主体为国有机构和普通国民,双宽松的货币政策,相当于国家大幅度增加普通国民税赋,并向货币特权拥有者进行巨额的财政补贴。这是我国经济结构扭曲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条例内操作,不会直接涉及违法行为。但是,我国现行货币政策的的目的和效果,可能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显而易见,要想彻底解决我国货币政策管理中的问题,应该撤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必须将货币政策管理重新纳入财政政策管辖范畴。同时,货币政策必须直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货币政策提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对货币政策具有不容置疑的约束力。当然,仅仅撤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不够的。这里还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十分复杂的立法问题。本文无法涵括如此庞大的内容。
事实上,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难点也在这里。国民福利被货币政策间接转移之后,国民收入相对下降,导致内需增长乏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想真正拉动内需,必须彻底改变现行的货币政策。
撤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管理委员会,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可能需要时间。然而,调整货币政策已经是刻不容缓了。这无疑是对在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们的严峻考验。这也是对我国最高决策层的严峻考验。
本文的最后,笔者必须对马寅初、孙冶方等我国老一辈经济学家表示深深地敬意。他们不仅仅拥有深湛的经济学修养,而且拥有对祖国和人民深沉的热爱。他们不惜牺牲他们的自由乃至于生命,坚守他们的道德底线和学术理念。他们将如同德国的佛来堡学派一样,受到他们的祖国和人民永远的尊敬。
我国货币政策可能出现了重大失误。
我们已经无法回避:我国的通货膨胀问题与货币政策存在高度的关联性;我国的人民币汇率问题与货币政策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我国的房地产问题与货币政策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如果我国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货币政策可能是主要原因之一。
然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却独立于国家财政政策管理体系,并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管理范畴之外。
这是常识:
法币的铸币权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权力,是国家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延伸。就算非法币(例如美元)铸币权,也会受到国家财政的制度性约束,必须与国家财政政策相协调。美元作为美国国债的记账符号,只能是美国财政部发行国债的附属物,附属物不能脱离主体而独立。主权国家的各种货币莫不如此。货币不独立,货币政策才能相对独立,这才是美元管理的精髓。当人民币脱离国家财政约束,形成事实上的独立货币,人民币的货币政策一旦具有相当程度的独立性,将会导致国家金融管理失控。货币政策一旦失控,国家财政必然陷入混乱。古今中外,几乎所有财政混乱的导火索均为货币政策失控。正所谓:伤于金融,毁于财政。
笔者费解:
如此浅显的常识,在中国竟然不被广泛接受,并且不能得到最基本的认同。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货币问题开始被神秘化,货币管理陷入了奇怪的误区。以至于我国竟然出现了存在严重逻辑错误《中国人民银行法》,特别是令人匪夷所思的《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正是这些貌似时髦的荒谬理论与实践,将国家财政职能分解,货币政策甚至凌驾于国家财政政策之上,使代表国家经济主权的铸币权脱离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常监督管理范畴。
我们需要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附后)进行反思。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工作涉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重大经济问题,其影响力远远超过了国务院的一般性常设机构。然而,该委员会却不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约束。该委员会主席甚至不需要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质询。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需要定期前往国会就货币政策作出说明,并接受质询。而我国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却拥有一种超然的独立性。
请注意,这种超然的独立性正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此权力来源于《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普通国民对货币政策的本质缺乏足够的认识。
货币政策是管理货币供求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两种方式:数量管理(货币发行量);成本管理(存贷款利息)。货币供求影响商品价格,从而成为政府间接干预市场的有效工具。过度的数量投放(所谓的量化宽松)和过度的成本宽松(所谓的实质负利率),可以刺投资和激消费需求,从而达到提高经济发展速度的效果(所谓的GDP快速增长)。问题在于,货币政策具有财政转移支付的特殊能力。数量和成本的双宽松,相当于货币管理者征收铸币税和货币持有税,铸币税构成货币发行者收入,货币持有税直接转变成为资产持有者补贴。货币政策从而变相履行了国家财政职能。鉴于我国国民的高储蓄率,鉴于我国储蓄主体为国有机构和普通国民,双宽松的货币政策,相当于国家大幅度增加普通国民税赋,并向货币特权拥有者进行巨额的财政补贴。这是我国经济结构扭曲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般而言,货币政策在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条例内操作,不会直接涉及违法行为。但是,我国现行货币政策的的目的和效果,可能已经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显而易见,要想彻底解决我国货币政策管理中的问题,应该撤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必须将货币政策管理重新纳入财政政策管辖范畴。同时,货币政策必须直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管理。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对货币政策提出质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对货币政策具有不容置疑的约束力。当然,仅仅撤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不够的。这里还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十分复杂的立法问题。本文无法涵括如此庞大的内容。
事实上,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难点也在这里。国民福利被货币政策间接转移之后,国民收入相对下降,导致内需增长乏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要想真正拉动内需,必须彻底改变现行的货币政策。
撤销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管理委员会,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难题,可能需要时间。然而,调整货币政策已经是刻不容缓了。这无疑是对在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们的严峻考验。这也是对我国最高决策层的严峻考验。
本文的最后,笔者必须对马寅初、孙冶方等我国老一辈经济学家表示深深地敬意。他们不仅仅拥有深湛的经济学修养,而且拥有对祖国和人民深沉的热爱。他们不惜牺牲他们的自由乃至于生命,坚守他们的道德底线和学术理念。他们将如同德国的佛来堡学派一样,受到他们的祖国和人民永远的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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